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履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减少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以深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为主线,以提升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优化道路运输结构、减少柴油货车排放污染为主攻方向,统筹“车、路、油”综合施策。以高污染高排放柴油货车管控为重点,建立健全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全链条减少柴油车(机)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2020年底前,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显著提升,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显著提升,柴油货车和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显而易见地下降,机动车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度的提高,铁路货运量比例提高,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公主岭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达到95%以上,柴油车(机)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公主岭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严格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鼓励在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时,优先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参与,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各级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纳入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内容,严厉打击没有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污染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不一致行为;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省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等参与)
强化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监管。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公主岭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达到8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各地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拥有相对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做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地应及时上传到省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深入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各地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各设区城市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以货车集中通行路段为重点,采取设置卡点、道路抽查和科技手段等措施,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具备条件的要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年度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公主岭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自2019年起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其他城市不低于50%。到2020年,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强化货运车辆集中区监督管理。2019年6月底前,各地要开展柴油货车调查摸底,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营运企业清单,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各地以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单位为重点,采取“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加大监督抽测频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参与)
建立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机制。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地要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加大柴油货车路查路检频次,加大超标柴油货车监管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公主岭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涉及钢铁、建材、水泥、化工等大宗物料运输的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并纳入应急管控措施,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建设完善机动车网络监督管理系统,做到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过程数据、视频全覆盖,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推动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强化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公开曝光。2019年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全面执行国家机动车环保检验新标准(GB18285-2018、GB3847-2018),将机动车外观查验、车载诊断(OBD)、排位污染控制装置、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等纳入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检验项目,未按期完成升级改造,不具备执行新标准能力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暂停排放检验业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牵头)
加大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力度。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厅等参与)
建立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做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厅等参与)
推进老旧货车淘汰报废。各地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引导更新、限制使用、加强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监管执法等综合措施,促进和鼓励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2019年6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实行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禁行政策,划定限行和禁行区域,发布限行、禁行公告,并逐步扩大到国、省干道。2020年12月底前,所有城市建成区、国省干道全面实行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禁行。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政府公告的柴油货车限行、禁行公告,设置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路面执法等措施,加大对闯限行、禁行区域和路段的柴油货车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柴油货车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采取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给予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实施便利通行等综合措施,鼓励和引导柴油货车以旧换新;严把高排放外阜转入车辆关口,加强外阜转入柴油货车监督管理,严防车型不配套、排放不合格柴油货车非法转入。(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采取以奖代补、部分区域、路段不受限行禁行限制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剩余价值较高且具备条件的柴油车通过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推动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形成完备的全省互联互通“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充分的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排放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全省各地级城市建成覆盖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的遥感监测点位,县(市)区城市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公主岭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2019年底前初步建成,其他地区2020年完成;积极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对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参与)
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利用“天地车人”一体化排放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形成的数据,构建全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各地通过信息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等参与)
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行业品牌。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为车主提供便捷服务。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省市场监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严禁生产、进口、销售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地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对于频繁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将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管重罚。各地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公主岭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达到80%;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但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50%,重点城市达到60%,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全省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船舶第一阶段排放限值,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实施治理,确保达标排放。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第二阶段排放限值,严禁新建和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各地以城市中心区、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为重点防控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控制区内不得使用不达标燃油。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公主岭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2019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城市2020年6月底前完成。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城市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控制区内禁止使用超标排放工程机械,到2020年底前消除冒黑烟现象。内河水域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和淘汰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和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加快治理改造,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内河船舶治理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局沈阳局集团公司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整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2019年年底前,各地完成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和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以及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工作,并建立信息台账。自2020年5月1日起,未登记备案取得环境标识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禁止进入控制区。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法严禁进入施工场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进入重点区域城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不得进入排放控制区施工。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从公路转向铁路,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加强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矿石、煤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采用铁路运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局沈阳局集团公司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进度,在确保生态环境系统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提升铁路运力。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铁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和城市轨道“多网融合”,试点开展高铁快运等。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局沈阳局集团公司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加大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2019年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旅游区、机场、铁路货场,企业厂区作业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推进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加氢示范站,采取给予城市通行路权便利政策,推广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优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结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组织省内炼油企业实施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每年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省市场监管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2019年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未按期完成油气治理的一律依法停业整治,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督管理,确保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等参与)
各地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到2019年底前,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生态环境、公安、财政、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定期调度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
。市县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省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倾斜。各地要加强基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基础保障,2019年底前,地级城市要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3〕113)要求,县级城市要具备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路查路检、检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能力;各地结合实际,适时出台高排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和尾气治理补贴政策,支持鼓励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部分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实施尾气排放深度治理。 (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配合)
。各地政府是落实行动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落实情况,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省生态环境厅和有关部门,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实行跟踪问效,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进行督导,每年对各地工作进度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20年度为终期考核年。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参与)
各地要充分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柴油车辆污染的危害和开展整治污染的必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尾气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货车司机树立绿色驾驶意识,自觉养成加合格油、合格车用尿素、及时维修保养车辆的责任意识,建立举报机制,动员全民参与和监督,一同推动柴油货车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